美国对较短期限规则的不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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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规定:“除该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这种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这常称作国际著作权保护较短期间规则。目前美国著作权法第104款(c)及第104A款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因而困扰希望刊登外国作品的用户,又使管理员要验证某作品,即使在作品起源国已经属于公有领域,在美国是否事实有著作权,而制造负担。维基媒体计划因为其网络服务器的地点,必须遵守美国及佛罗里达著作权法。

为何这是大问题?

美国著作权法第104款(c)不认为伯尔尼公约超越美国法律,规定本法著作权不得因为伯尔尼公约增减。更坏的是,第104A款有著作权自动回溯,直到美国剩余期间完毕,倘若作品在美国从不进入公有领域。这表示美国以外出版的作品,在1996年1月1日著作权失效或不存在者,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然而,若美国以外出版的作品,1996年1月1日在作品起源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有著作权(某些国家地区适用较晚日期,见w:en:Wikipedia:Non-US_copyrights#Dates_of_restoration_and_terms_of_protection,例如台湾是2002年1月1日),依据Peter B. Hirtle,它可能在美国有下列著作权期间,即使其著作权在其起源国已经更早失效:

  1. 1923年至1977年出版者,著作权自出版起95年有效。
  2. 1978年起出版者,著作权有效期是:
    个人作者终身加70年,或
    法人作品,出版起95年或创作起120年较短者为准。

有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维基媒体网站用户必须判断某作品,尤其是图像,在美国依法有著作权,即使在他们来自的国家地区属于公有领域。若某作品在美国依法有著作权,即使不能顺利联络美国回溯著作权所有人,有可能依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款,在一些但非全部维基网站宣称合理使用。若某作品在美国依法有著作权,但无有效理由宣称合理使用,管理员可能要勉强删除之。当有些美国以外用户可能没注意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此问题将增加管理员负担及妨碍维基网站发展。

孤立作品

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对孤立作品涉及更多负面冲击。孤立作品涉及不再能轻易联络的著作权所有人。甚至在美国出版作品也可能孤立,所以著作权过期时,可能已经失传。1998年著作权期间延长法案加20年著作权保护但不考虑孤立作品或较短期间规则时,任何地方出版的孤立作品将会在美国过长期间著作权保护。虽然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款允许图书馆及档案馆在某些情况非商业重制,用GFDL的维基媒体网站甚至不能对孤立作品应用之。公有领域提高法案尚待通过,以要求在美国出版50年以后,缴交低规费办理著作权延期注册,否则至少在美国将孤立作品放入公有领域。

行动警报

有许多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国家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台湾、香港、澳门、新加坡、日本、欧盟会员国。美国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妨害文化发展,包括维基媒体网站发展,所以在此提议连署书力劝美国国会议员接受较短期间规则。

连署书提议文

(以下中译翻自英文。遇有解释不同,应以英文为准。)

致:美国国会议员

当美国著作权法104款(c)不认为伯尔尼公约优于美国法律时,规定:“本法保护不得因为伯尔尼公约增减。”当美国著作权法104A款自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在许多美国之外创作或出版作品开始著作权回溯时,给予美国著作权期间,未接受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较短期间规则。这些将使得某些美国之外出版作品在美国有著作权,即使在源流国著作权更早过期。当1998年著作权延长法加20年著作权期间,这些非美国作品能在美国有更长期著作权。

有许多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不再能轻易联络。它们是孤立作品。当它们继续有著作权时,即使商业价值已被抛弃,公众除宣称合理使用以外,不能合法再利用。这些问题妨害文化发展。

当各种维基媒体计划伺服器设在美国佛罗里达时,这些计划所有使用者受制于美国著作权法。不接受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较短期间规则将源流国著作权失效作品放入公有领域时,维基媒体使用者被不合理拒绝贡献他们母国自由使用资讯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以下签署的各种维基媒体计划使用者及支持者,包括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新闻、维基语录、维基文库、维基共享资源,致函给阁下。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当我们不见拒绝较短期间规则及不考虑孤立作品而延长著作权期间,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时,我们希望善意请求国会考虑美国著作权法一些重要变革。

第一,我们想要请国会修订美国著作权法104款和104A款以接受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较短期间规则,所以一旦美国以外出版作品著作权期满,其著作权在美国也期满。欧洲联盟,美国主要贸易夥伴,以及很多其他国家,已经接受较短期间规则,所以我们对美国置身于此重要规则之外看不出任何更多好理由。

第二,我们想要请国会重新推出以及重新考虑公有领域提高法案。(请参见 http://eldred.cc/ 。)此法案,首先以美国第108届国会众议院法案2601推出,以及以第109届国会众议院法案2408推出,将规定美国著作权所有者,在美国出版作品五十年以后,以及尔后每十年,给付像是每份作品一美元的非常小额规费,以延续著作权直到著作权期间中止。给付以登记著作权延续允许公众辨认著作权所有者,以寻求许可,但忽略给付如此小额规费将至少在美国将孤立作品放入公有领域。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必须平衡著作权保护以及公有领域。当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以及著作权延长现在妨碍文化发展、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请考虑这些重要建议。谢谢。

行动计划

以上连署书英文原文,已经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wikirrst/ 接受签署。但因为人数不足,而且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 要求连署书发起者公布电邮地址助长垃圾电邮,所以预定2010年10月1日关闭。

如何签署连署书

  1. 以上连署书英文原文,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wikirrst/ 有链接能签署之,或观看既有签名而不签署之。英文原以及以上连署书中译文以GFDL发表。
  2. Petitiononline.com 规定签署人输入其姓名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3. 使用各种维基媒体网站用户名不一定有效果。
  4. 意见(Comments)以及国家地区地名邮递区号(City, state/province, post code, country)是选择输入栏位,但输入时请用英文,勿用中文。签署人可以来自世界任何国家地区。
  5. 是否美国选民(United States voter?)是选择输入栏位。可选是(Yes)、否(No)、或者留空,但美国选民签署人,即使是居住美国以外的美国公民,不论兼具其他国籍与否,应该选是(Yes),以显示美国国会议员他们意味正事。
  6. 维基媒体操作petitiononline.com,所以方针不同。
  7. 对petitiononline.com的贡献不自动以GFDL释出,但本连署书中英文版以GFDL释出。

支持者

  1. --Shizh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