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media Hong Kong/社團會章草案/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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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章修訂議案 ※ Constitution Amendments Bill 2014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會章草案
將於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提交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名:本會定名為「香港維基媒體協會」,英文名稱為"Wikimedia Hong Kong",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本會本著自治精神,致力維繫會員團結,爭取會員權益,促進維基媒體的發展,以及對外推廣維基媒體的應用。

第三條

架構:本會由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由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依據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四條

法定權責:本會得到維基媒體基金會認可,代表香港的維基人之組織。

第五條

法定語文: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六條

年度期限:本會的一個年度是指自本年xx月xx日到次年xx月xx日的期間。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具有香港居留權的維基媒體使用者,並繳納基金費及每年會費後,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的權利包括且限於下列數款:

  1. 可出席會員大會、旁聽代表會、理事會會議;
  2.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3. 參與本會的競選,並在選舉時享有提名、和議及投票權利;
  4. 具有創制及複決的權利;
  5. 可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6. 可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九條

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設立了總部或分支機構的任何機構或組織,並繳納基金費及每年會費後,便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從其機構或組織的成員中,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權利與本會會章第八條B款相同,惟一名團體會員的權利,等同於一名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或財政資助,並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方可獲邀為本會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的權利包括且限於下列數款:

  1. 旁聽會員大會、代表會、理事會會議;
  2. 可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3. 可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數款:

  1. 遵守本會會章、附例及其他規條;
  2. 遵守所有由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通過的議決;
  3. 需按時繳交本會基金費及年費,唯名譽會員不受此項所限﹔
  4.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徑。

第三章 會員大會 (Members Assembly)

第十二條

A. 定義: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大會秘書及所有出席大會的會員組成。

C. 理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若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審議罷免理事會主席議案時,則由以下人士依次代理其職務

  1. 理事會副主席
  2. 代表會主席

D. 理事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若理事會常務秘書缺席時,則由以下人士依次代理其職務

  1. 代表會秘書
  2. 獲會員大會主席指定的出席大會的會員。

第十三條

A. 會員大會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修改會章;
  2. 監督會章的實施;
  3. 複決代表會的決議;
  4. 討論及通過上屆或是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討論及通過上屆或是屆理事會之財政報告;

B.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2. 理事會在卸任前一個月,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以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委員及代表會代表。
  3. 大會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的七日前公佈。

C. 會員特別大會:

  1. 若有二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會代表或理事會委員聯署要求,理事會主席必須於七日內召開。
  2. 若有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主席必須於七日內召開。
  3. 會議議程須於申請中列明,而會議中的討論事項只能包括並限於已公佈之議程。
  4. 特別大會的會議通知及議程,須於特別大會的五日前公佈。

D. 法定人數: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或以上,惟當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必須宣佈流會。

E. 一般表決程序:

  1. 除在本會章內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必須獲得參與表決的會員總數二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同意,方為正式通過。
  2. 投棄權票、不投票或不參加表決者,均作棄權論,且此等人數不能被算入參與表決的會員總數當中。

第四章 其他機構體制

第十四條 代表會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A. 定義:代表會為本會最高常設監察機構,負有代表民意、審核及草擬修改會章等職責,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B. 代表會由當然代表及會員代表組成。當然代表(Ex-officio Representatives)兩名,分別為上屆代表會及上屆理事會分別互選各一人產生。會員代表(Member Representatives)三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C. 代表會設主席(Chairperson)一人和秘書(Secretary)一人,兩人皆必須為是屆代表會代表。

D. 代表會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監察本會及屬下所有組織的會務,及處理糾紛及解散事宜。
  2. 審定及通過是屆理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審定及通過去屆代表會、理事會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後,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4. 複決理事會的決議。
  5. 解釋會章。
  6. 有需要時可組織成立以下組織,唯組織成立時需訂明其職權及任期:
    1. 選舉管理委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ttee)
    2. 臨時行政委員會(Provis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
    3. 專責/調查委員會
  7. 審查、挽留或批准代表會代表或理事會成員的辭職。
  8. 如理事會出缺或解散後: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經代表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多數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而代表會則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
  9. 如來屆的理事會未能於是屆選出時:來屆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經來屆代表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多數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代表會則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

E. 任期:

  1. 代表會代表任期為兩年,每年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2. 代表會代表可競選連任。

F. 財政:代表會及其附屬委員會可向本會支取經費。

第十五條 理事會 (Executive Council )

A. 定義: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及代表會負責。

B.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經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的委員組成,採用集體領導及集體負責制。

C. 理事會設主席 (President)、副主席 (Vice-President)、秘書 (Secretary)和 財政 (Treasurer)各一名,其他行政幹事若干,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須從循由全體會員選舉途徑產生的委員中,再經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D. 理事會內各委員之間權力平等﹐互不從屬,各職務由委員會自行決定。

E. 理事會可行使職權,包括並限於以下各項:

  1. 履行會章宗旨;
  2. 執行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擬定本會全年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4. 設立以下組織以協助理事會處理會務;
    1. 專責委員會
    2. 資詢委員會
    3. 工作小組
  5. 擬定各項活動之執行程序及行政細則;
  6. 擬定本會對外發表之聲明及立場。

F. 理事會必須執行代表會通過的一切議決﹐不得退回覆議﹐亦無權解散代表會。

G. 任期:

  1. 理事會理事任期為兩年,每年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2. 理事會理事可競選連任。

第十六條

A. 代表會代表、理事會理事不能互相兼任。

B. 以下職位,出任者須年滿18歲:

  1. 代表會主席;
  2. 理事會主席;
  3. 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
  4. 理事會財政。

C. 其餘職位,出任者須年滿16歲。

D. 本會會員不得擔任以下同一職位三屆或以上:

  1. 理事會主席;
  2. 理事會副主席;
  3. 代表會主席。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七條

A. 財政年度: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B. 會費:

  1. 會費用作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的經常性開支。
  2.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須於入會時及其後每年繳交會費。
  3. 會員所繳付之會費,概不退還。
  4. 會費的調整,須經由理事會及代表會通過。

C. 基金:

  1. 基金的設立,是為了方便本會之長遠發展用途。
  2.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基金費。
  3. 會員所繳付之基金費,概不退還。
  4. 如本會於整個年度的運作後錄得盈餘,當年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盈餘須撥作本會之基金內。
  5. 基金累積至多於港幣一萬元時,多餘之部份可被動用。
  6. 基金的任何動用,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7. 基金費的任何調整,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D. 財政預算:新一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須於前一年度的最後一次代表會常務會議前提交,以便通過。

E. 財政報告:前一年度之全年財政報告,須於新一年度的第一次代表會常務會議前提交,以便通過。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A.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會章附例、附件及會議規則。

B. 任何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徑,將會受到以下懲治:

  1. 譴責議案:任何會員如違反本會會章、附例或其他規條,經理事會三分二幹事通過或代表會三分二代表通過,得譴責之。
  2. 凍結會員權利: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不繳交會費,其應享有的一切會員權利即被凍結,直至理事會主席宣佈的懲治期滿或另行繳交會費為止。
  3. 開除會籍: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經三分之一會員,或三分之二理事會幹事,或三分之二代表會代表聯署要求時,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開除該名會員會籍。

C. 代表會、理事會如有違反會章或失職,將會受到以下懲治:

  1. 彈劾議案:幹事如有失職或違反會章,經五分之一會員,或二分之一幹事,或二分之一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時,提交理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通過,可譴責該名幹事。
  2. 罷免議案:幹事如有失職或違反會章,經三分之一會員,或三分之二幹事,或三分之二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時,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罷免該名幹事。

第七章 解散

第十九條

解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中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全體會員投票贊成。

第二十條

A. 在本會解散之前,理事會必須呈交本會各種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尤其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必須公開向所有會員說明。

B. 理事會並必須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所有剩餘資產必須捐贈予慈善團體或與本會性質相近之非牟利組織。

第八章 會章的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

A. 本會章的解釋權屬代表會。

B. 除了受特別通過的解釋案限制的條文外,本會章所有條文的解釋準則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條例、精神和慣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的其他語言譯本僅供參考,譯本與中文原本如有歧異,一概以中文版為準。

第二十三條

A. 本會章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B. 本會章的修改提案權屬代表會及理事會。

C. 如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幹事,或二分之一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修改會章,理事會則必須處理會章修改事宜。

D. 會章修改草案經理事會會議及代表會會議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